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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司基本資料 >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個股新聞
個股新聞
公司全名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股新聞
項次 標題新聞 資訊來源 日期
1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2-26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5/26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68號6樓(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113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決算表冊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擬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3/2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5/2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114年3月28日至114年5月26日停止股票過戶,欲辦理
股票過戶者,請於股票最後過戶日114年3月27日下午5時前親洽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
樓,電話:02-23892999)辦理股票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114年3月27日郵戳
為憑(郵寄專用信箱:臺北北門郵局第11973號信箱)。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
行辦理過戶手續。
二、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且提案內容不得超過300字。
本公司擬訂於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
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前寄(送)達本公司,並敘明
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於受理期間外之提案將
不列入議案。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
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
受理提案處所: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處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68號1樓)。
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三、本次股東常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電子投票行使期間
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至114年5月23日止。
2 公告本公司申請延長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 業經金管會准予備查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1-15
1.事實發生日:114/01/15
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3年08月09日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06日
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24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及給予洽特定人作業充裕準備時間,讓本次增資作業順利進行 
,綜合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申請延長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特定人
繳款期間至114年03月20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1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33119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6.因應措施:
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
方案如後:
一、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二、申請期間:奉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並公告日起至114年01月21日止。
三、補償方案: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
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
定存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14年01月24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為之。
四、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
填具「股款退回暨匯款帳號申請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4年01月21日下午5時前
,親自送達或限時掛號(郵戳為憑)至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68號
1樓】,逾期或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
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六、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公司財務部,聯絡電話:(02)8978-7777#19829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承諾書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247號函核備在案。
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鑑於
近期資本市場波動及給予洽特定人作業充裕準備時間,讓本次增資作業順利進行,綜合
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延長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特
定人繳款期間至114年03月20日,其餘無變動。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權益。
若因延長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法對此權利
受損之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宣昶有
中華民國114年01月13日
3 公告本公司調整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2-20
1.事實發生日:113/12/20
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因應近期資本市場波動及給予特定人充裕作業準備時間,讓本次增資作業順利進行,
故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特定人繳款期間,其餘無變動。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3年08月09日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06日
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24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經董事長核決原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3年12月16日至113年12月20日,調整為
113年12月16日至114年01月15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現金增資基準日,待實際股款募足後授權董事長訂定。
4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 禁止之限制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2-1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1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1)譚崴襄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譚崴襄協理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意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5 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股款催繳事宜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2-13
1.事實發生日:113/12/13
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30分截止,尚有部份股東
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
(2)股款催繳期間自113年12月16日至114年1月15日下午3點30分止。
(3)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原繳款書規定方式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
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4)於催繳期間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
依認購股數撥入貴股東及員工登記之集保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貴股東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 2389-2999。)
6 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 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2-13
1.事實發生日:113/12/13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及股權規劃考量。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 瑞卬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55,989      100%
 董事 蔡建芳     17,724      100%
 董事 陳柏同     4,726      1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 再生醫療夯 宣捷、日本JSMHD跨國合資 摘錄工商A8版 2024-12-07
 宣捷幹細胞生技(4724)6日宣布與日本JSMHD集團簽署合資契約, 攜手成立「宣心生醫」(JS-MERIBANK),搶攻再生醫療商機,雙方 將攜手擴張亞洲事業版圖,加速國際化腳步。

  宣捷董事長宣昶有表示,日本JSMHD擁有等級最高、規模最大的細 胞製備中心(CPC,Cell Processing Center)、及AI細胞自動培養 技術,此次合作將擴大彼此的專業及服務領域,提升核心競爭力。

  日本JSMHD集團總部在東京銀座,提供健康照護全套解決方案,深 耕醫療領域30餘年,在當地擁有12家診所。集團董事長櫻宗佐指出, 該企業利用最先進的科學技術,並考慮地域和文化的差異,透過高端 健檢服務,為健康課題給予全面解決方案。

  宣昶有強調,盼以中日合作模式起頭,拓展美國、中國大陸、東南 亞、中東、非洲、歐洲、美洲各國市場,全方位推動醫療照顧產業升 級,創造互利雙贏。

  宣捷在幹細胞儲存事業、細胞新藥開發方面,擁有十年專業,具基 本面優勢;日本JSMHD集團在醫療器材、健康照護、再生醫療等方面 同樣有豐富經驗。有著雄厚生技生醫實力的雙方,整合資源,寫下中 日合作新模式。
8 公告本公司與JSM Holdings Co., Ltd簽訂合資契約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2-06
1.事實發生日:113/12/0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JSM Holdings Co., Lt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12/0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與JSM Holdings Co., Ltd簽訂合資契約,成立合資公司宣心生醫
(英文名稱:JS-MERIBANK Co., Ltd.),建立業務聯盟,以中日合作模式拓展各國市場,
全方位推動醫療照顧產業升級,創造互利雙贏。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合資契約簽訂後,預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有正面影響。
10.具體目的:
整合雙方技術及管理經驗,擴大彼此的專業及服務領域,提升核心競爭力,拓展市場。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屬生技產業,有關本公司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準,
投資人請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9 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等 相關事宜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1-06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11/06
2.發行股數:7,7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77,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3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股份,計77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90%,計6,93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
持有股份比例認購之,每仟股暫定認購78.771119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
申報拼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12/01
13.最後過戶日:113/11/26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11/27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12/01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3/12/09至113/12/13
(2)特定人繳款期間:113/12/16至113/12/20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待與銀行簽訂合約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待與銀行簽訂合約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待與銀行簽訂合約後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於民國113年11月06日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24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所訂之發行金額、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其他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規定
及因客觀環境之營運評估變更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業經113年08月09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本案經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辦理。
10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及每股認股價格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0-24
1.事實發生日:113/10/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1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08/16公告「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113/10/24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及每股認股價格。
(2)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二、本公司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
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有關前
述股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40元整,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中華民國興櫃公
司,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倘發行日已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到職本公司之日為授予日,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
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五、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繼承人自死亡日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
限制。有關前述股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33元整,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中華民國興櫃公
司,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倘發行日已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五、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較短者,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繼承人自死亡日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但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較短者,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1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調整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每股發行價格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0-24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24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預計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8,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預計發行新台幣40,000,000元~80,000,000元。
6.發行價格:
每股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0元至35元,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擬授權董事長
依上開授權區間內,參酌市場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之股數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之90%
,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認購之。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
期未申報拼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業於民國113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每股
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8元至50元,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綜合考量本公司整
體規劃及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調整每股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0元至35元,其
餘無變動。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所訂之發行金額、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其他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規定
及因客觀環境之營運評估變更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辦理。
(3)本案經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辦理。
12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8-16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視實際需要得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
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發展潛力或其他條件等因素擬定
分配標準,提報董事會決議後執行。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
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
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本公司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有關前述股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5,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40元整,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每股認股價格不得
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
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倘發行日已為中華民國
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到職本公司之日為授予日,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為三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除公司依前規定收回註銷者外,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時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本公司
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該
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繼承人自死亡日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轉任人員:
因集團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
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八)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則行使期間按無法行使之日數
順延。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或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失效或經本公司收回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發行本公司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
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
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
理: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
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
(三)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
具集保帳號,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之。
(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
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
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所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簽約及保密
1.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契約書」
。認股權人於簽署完成後即取得認股權憑證。
2.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
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撤銷之。
(三)稅賦
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四)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
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五)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2.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
,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8-09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蔡建芳總經理
(2)劉子顯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蔡建芳總經理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2)劉子顯副總經理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意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4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8-09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預計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8,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預計發行新台幣40,000,000元~80,000,000元。
6.發行價格:
每股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8元至50元,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擬授權董事長
依上開授權區間內,參酌市場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之股數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之90%
,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認購之。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
期未申報拼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所訂之發行金額、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其他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規定
及因客觀環境之營運評估變更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辦理
(2)本案經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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